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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中院妙用“四找法”化解信访“骨头案”

发布时间:2022-06-13 11:42 来源:池州市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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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池州中院立足执行工作实际,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力促案结事了为出发点,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抓好重点执行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有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和谐稳定。近日,经执行法官不懈努力,申请人左某与被执行人章某、程某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某、程某向申请人左某支付首期执行案款830万元,解除章某、程某等6人名下的房产查封,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一起长达三年的执行信访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化解。

一、倾听诉求,找准问题症结。自2020年7月起,被执行人章某不断向最高院、省、纪委监委、政法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申诉信访今年以来,又先后5次向安徽省委主要领导写信反映问题。“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今年1月,徐艳阳任池州中院院长后,面对日趋繁重的信访压力,高度重视信访案件的化解,落实领导包保、督办责任,推进信访矛盾有效化解。徐艳阳通过与章某通话、安排多名院领导接待章某倾听诉求、召集信访工作专班分析案情等多种形式,找准了该案信访的问题症结。2017年8月10日,章因其名下门面房的拆迁安置问题,仲裁裁决:办事处赔偿章房屋拆迁损失费62373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2日,章某依据仲裁裁决向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几经波折,池州中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830万元拆迁款执行到位但章某又是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898994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章某向本院申请领取830万元拆迁款,本院依法未予支持,以至成访。

二、因案施策,找对执行思路。负责办理该信访案件的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经过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其信访的主要问题是认为该案原承办人魏某与某律所主任存在不正当交往,合谋通过低价购买债权侵吞其拆迁款。执行法官立即决定化被动为主动,化堵为疏,主动和当事人沟通,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对其合理观点多理解,不合理观点多疏导。多次给章某做思想工作,但章某仍旧固执己见,反复向各上级部门信访。因此,执行法官积极改变工作思路,考虑到章某既是本院的申请执行人,又是另案的被执行人,将其两个执行案件一揽子解决,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为此,法院组成工作专班召集双方经过9轮协商,双方分歧点逐渐缩小为执行和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巧用合力,找好执行方式。池州中院根据上级法院的信访督办要求,将章某信访反映的问题转入执行程序化解,立案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经审查认为,章既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又是另案的被执行人,不能领取该拆迁款,裁定驳回章的异议请求。同时,依据《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规定逐级层省高院、最高院予以程序性核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组对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出具结论,认为原承办人魏不应该在非工作地点接触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省纪委监委抽查组专程赴池州调查章信访反映的问题,并反馈意见:“因2021年12月23日池州市纪委反馈:经贵池区魏专案组核查,未发现魏在执行章案件中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魏个人案件已办结,且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市、区纪委监委对章某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对相关办案人员的有效监督,为案件处理扫除重重迷雾,破解信访困局。同时,市中院主动邀请市检察院对该执行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依法监督取得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通过与纪委监委、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动机制,借助外力促使该执行信访案件和谐执结。

四、力促和解,找到最佳效果。该案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采取执行和解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刚柔相济、软硬兼施,追求最佳的执行和解效果。针对章某反映的合谋低价购买、购买返利、违法执行等问题,工作专班通过采取实地走访、公函问询、查询银行流水等调查方式详尽的查实每一处疑点。经调查,某用个人银行理财赎回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24小时网络竞价拍卖会上举行的拍卖活动中以822万元价格购买该笔贷款债权。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左在《安徽商报》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履行了债务转让告知义务。法院裁定变更左某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章某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在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经合议庭合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强制执行方案,并与市检察院会商、向市纪委监委驻院纪检组备案强制执行方案的形成有力的促进了案件的和解。通过不断的“背靠背”、“面对面”的线上线下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章某同意支付左某执行款830万元,并承诺9个月内再支付左某执行款120万元。至此,该案顺利和解结案,信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池州中院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大力推行执行对话机制。在善意文明执行基础上,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力促案件和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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