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收进法律之中。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确立,池州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认罪认罚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池州两级法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共4421件,审结4298件。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共2339件,审结2231件,分别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理数的50.64%、审结数的51.90%。约一半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当庭宣判,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大为缩短,一般在25天左右,其中青阳县法院仅需7天,东至县法院平均庭审时间仅15分钟,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和司法功效正在充分彰显和发挥,与此同时,问题和难点也同样突出。
一是“从宽处理”落实力度不到位。实体方面,法院可以作出的从宽处罚结果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三个选项。但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理正有演变为“从轻处罚”的趋势。检察机关普遍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基本是在“从轻”的幅度之内提出量刑建议,很少提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法院在判决时也大多是进行从轻处罚的实际量刑,被告人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较少,限缩了从宽处罚的空间,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程序方面,对被追诉人采取的一系列简化、快速化以及轻缓化的程序处理都属于程序从宽的内容。但是,实践中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比例仍然较低。池州两级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比例最高为30%,有两家法院没有适用过速裁程序。
二是对制度内涵认识不统一。一方面体现为法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幅度刑还是确定刑争议较大。部分法官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身是一种求刑权,确定刑的提出易使被告人对庭审和判决的敬畏心减少,弱化审判功能。为尊重审判权、维护“以审判为中心”,应提出幅度刑而非确定刑。部分法官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提出不同内容的量刑建议。例如,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较小的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另一方面,法官对于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存在认识偏差,对不少法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仍应坚持实体审理,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是被告人权利保障和限制不完善。一方面,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尚不充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经过审前程序,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速度加快,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和辩护人辩护的时间和空间均大大压缩。值班律师制度尚存在缺陷,如值班律师功能有限、权利有限、作用有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过程中虽然规定了必须有律师在场,但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量刑问题进行独立有效的沟通得不到保障。起诉阶段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流于形式,有的承办检察官以“量刑通知”取代“量刑协商”。另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权没有进行合理限制,实践中出现“投机型上诉”“技术性上诉”现象。有的被告人在享受了一审判决中的量刑优惠后,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二审中获得更为轻缓的刑罚。有的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被告人为留所服刑,采取“技术性上诉”。这些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相悖。
三、完善建议
一是进一步落实“从宽处理”。准确把握从宽处罚的含义,落实从宽处罚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努力转变办案理念,把握从宽处理所蕴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认识到从宽处理可能带来的诉讼效益。对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应当依法、充分从宽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尺度,应当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应局限于从轻处罚。积极采取轻缓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简化审理程序等快速化、轻缓化的程序处理。进一步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深入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第 1 款 23 规定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应当积极适用速裁程序。同时,依托速裁程序,探索“一站式”刑拘直判办理平台、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等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再简化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研讨。组织法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项学习,系统学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刻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价值取向,走出认识误区,充分理解“量刑建议应当坚持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要求,精准掌握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的审理方式。充分尊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加强与检察机关、辩护律师进行常态化座谈交流,针对类案合理化、精准化量刑问题开展研讨交流和指导,共同规范类案量刑证据收集指引,明确量刑程序规范,细化统一类案量刑标准,形成三方共识。
三是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加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审判阶段可增设自愿性审查程序,注重审查办案机关制作的、被追诉人签字的讯问笔录,确认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审查值班律师是否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过程,包括值班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交流记录、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的沟通记录,体现量刑过程的具体化,防止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发生。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以及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便利。转变值班律师空泛的“见证人”身份,明确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身份,推广值班律师转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值班律师未阅卷、未与被追诉人会见的,不应作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
四是合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建立在控辩协商基础上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对被告人有拘束力,被告人对此有遵守义务,提出异议和提出上诉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考量,可以探索在一定情形下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或者被告人的上诉并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除非出现被告人非自愿认罪等情由,或者有新事实、新证据等正当理由,或者案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或者明显错误的,被告人不得随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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